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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县丰阳剧场及文化街区项目建设用地(地块编码:6110243900015)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02-08 发布者: 点击次数:0次

一、前言

    山阳县丰阳剧场及文化街区项目建设用地(地块编码:6110243900015位于商洛市山阳县城关镇街道西河社区北侧为山阳110kv变电站,东侧为陕西智源食品有限公司,南侧为山阳县公安局,西侧为丰阳大道地块面积8706.484m2,地块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09.87265°,北纬33.54103°项目地块原土地用途为山阳县城关街西河村集体农用地,因城市建设需要,2009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将山阳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51.5620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山阳县丰阳剧场及文化街区项目建设用地为该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范围内。2021326日和202282日,山阳县人民政府相继发布山政土划字〔20211山政土划字〔202223号审批土地件,同意将城关街办西河社区张家涧村组的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山阳县文化和旅游局,用于山阳县丰阳剧场及文化街区项目,划拨面积分别为3563.061m25143.423m2,合计8706.484m2土地用途为文化设施用地。202283日,山阳县文化和旅游局取得该项目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8706.484m2,土地用途文化设施用地。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中的分类体系,属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0803 文化用地”。

截至20231月,项目已完成地下部分建设,地上主体部分正在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日起施行)中第五十九条的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地块由集体农用地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地块概况

    根据2022年12月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情况,山阳县丰阳剧场及文化街区项目由陕西星丰建设集团施工。截至2023年1月,已完成项目的地下部分建设。现处于地上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根据对建设单位访谈及现场踏勘了解到:1.建设前:地块内无堆放物,地面较平整,主要为苗圃2.建设期间:地基陆续开挖的土方合计约1万方,深度约3m,土方外运至土桥村专业堆放场地,整个施工过程无客土入场,地基开挖过程土壤无异常颜色及气味。地块西北角为施工方临时工程部,搭建有一排活动板房。地块西侧入口处设一座洗车台,洗车台旁设置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地块中部为丰阳剧场主体结构,现主体结构施工已基本结束,中部设一钢筋加工棚。3.调查期间:地块内堆放的物料主要为钢材、模板、水泥井盖等。地块内除大部分区域地面均进行了硬化,仅西北侧工棚前有小范围裸露土壤,现场未发现无异常颜色及气味、无疑似污染痕迹。

三、结果和分析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资料收集分析调查地块被征收前山阳县城关镇街道西河社区耕地,2009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将该片区的51.5620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20213月和20228月,山阳县人民政府分两次将项目地块的使用权划拨给山阳县文化和旅游局,用于山阳县丰阳剧场及文化街区项目,划拨面积分别为3563.061m25143.423m2,合计8706.484m2土地用途为文化设施用地。202282日,山阳县文化和旅游局取得该项目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目前主体工程结构部分已基本完工。通过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地块用地历史和现状情况与资料分析结果一致,历史和现状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未开展过其他工业活动,未开展过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活动;未建设过各类有毒有害物质槽罐,未发生过槽罐内物质泄漏的事件;未堆存及处理过各类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未建设过工业管线、沟渠等设施,不存在管线、沟渠泄漏的事件;不存在环境污染事件;未发现污染痕迹。相邻地块除存在一家食品加工企业(陕西智源食品有限公司)外,未开展过其他工业活动,也不存在规模化养殖,经污染识别,该食品加工企业基本不会对地块环境造成影响,相邻及周围区域的公用设施、公共服务和居民活动基本不会对地块环境造成影响。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内、相邻地块及周围区域无可能的污染源及相关污染物。

四、结论

    山阳县丰阳剧场及文化街区项目建设用地(地块编码:6110243900015位于商洛市山阳县城关镇街道西河社区调查地块面积8706.484m2,地块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09.87265°,北纬33.54103°调查地块用途由农用地转为文化设施用地。通过第一阶段调查地块内、相邻地块及周围区域历史以耕地为主,2009年之后被山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后逐步用于公用设施、公共服务、交通道路等的建设。地块内、相邻地块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以作为文化设施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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